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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,2021年7月1日起执行

生活小贴示更新时间:2024-04-28 01:53:39

为全面落实省、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,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,根据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》(辽政办发〔2021〕12号),经市政府同意,现将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提高标准

(一)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

城市低保标准:从每人每月7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;

农村低保标准:从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8元。

(二)城乡低收入标准范围

城市低收入标准范围:从每人每月715元-85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-1110元;

农村低收入标准范围:从每人每月510元-61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8元-867元。

(三)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

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:从每人每月11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44元;

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:从每人每月8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14元。

(四)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

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:从每人每月18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00元;

散居孤儿养育标准:从每人每月136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60元。

(五)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

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,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%生活费的人员,从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4元;

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,原享受本人工资70%生活费的人员,从每人每月54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4元;

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,原享受本人工资40%救济的人员,从每人每月50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1元;

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,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,从每人每月4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。

二、执行时间

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。

以上就是【沈阳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,2021年7月1日起执行】的全部内容,来源:沈阳发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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