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
为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管理,提升旅游景区品质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》(GB/T17775-2003)和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》,根据县(区)申请,经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,对灵秀温泉森林公园等2家A级旅游景区处理如下:
给予灵秀温泉森林公园、高新博物馆等2家景区取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处理。
现予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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