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车网

商铺垃圾费收取标准

其他更新时间:2023-03-20 03:06:23

经营性门店(除饮食业):经营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,十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1.5元月标准征收。

饮食业经营性门店:以经营面积为单位,按每平方米2.0元月标准征收。

如有意见、反馈、侵权或投诉等情况,请联系
“扫黄打非”举报专区 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
版权所有 Copyright © 2026 闽ICP备 5lu.com 火车网 网站地图
The template file 'copy.htm' not found or have no access!